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9 15:58 来源: 林业局
【字体: 打印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5、猎捕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持其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3个月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源
相关稿件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