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9 16:42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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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1999年8月10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转让合同。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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