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9 16:48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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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2005年6月16日公布)。

    四、条件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资格条件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统一规划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3)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纸质文档,1份电子文档);

    (4)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一式1份);

    (5)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一式1份);

    (6)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7)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2)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3)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4)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5)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1、申请人资格条件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用以证明该国家级森林公园符合撤销条件的文字材料;

    (3)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2)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改变经营方向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

    1、申请人资格条件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由合并国家级森林公园所涉及的申请人共同提交;

    (2)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3)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1、申请人资格条件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扩大经营范围的,应提供: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新增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统一规划和经营管理的权利;②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一式2份);③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一式1份);④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一式1份);⑤新增范围后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3)缩小经营范围的,应提供:①拟减少范围在森林公园中的位置示意图(一式2份);②拟减少范围的景区景点现状图(一式2份);③该森林公园缩小经营范围后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影响的情况说明(一式2份)。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五)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资格条件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森林公园原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一式2份,原件);

    (3)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全国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2)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五、数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有数量限制。在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总数范围内,无年度数量限制。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和改变经营范围需要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由国家林业局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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