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3:51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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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五、许可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建设或者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近2年内承担过2项以上(含2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

    (五)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申请材料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四)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受理单位有权对以上证书原件进行验证。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2.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资格申请表和附件等电子文档。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首次申请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1. 延续程序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延续申请表。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

    (3)继续教育证明。

    (4)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2. 变更程序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格证书。

    3. 补办程序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告知方式

    发布文件并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九、许可收费

    不收取费用。

    十、联系电话: 010-682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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