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4:00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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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呼号的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呼号的台(站)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申请呼号的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7、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需国际、国内协调的,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8、申请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二)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四)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

    (五)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六)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七)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

    七、程序和期限

    1、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变更台(站)使用频率、台址、设备、天线重要参数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5、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到期,要求延续使用频率的,应在频率使用期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

    6、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7、被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自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批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其无线电设备的处理情况。

    八、告知方式

    批复、无线电台执照

    九、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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