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4:17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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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14-18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第11号令《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5)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第1号令《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五、许可条件

    (一) 对属于《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所包括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根据[1994]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311号文件,指定以下两家公司经营:

    (1)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改制前称: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二) 对于特定种类的监控化学品的出口或进口,根据上述文件和法律、法规指定以下公司经营:

    (1) 指定除上述两指定公司外的大连达凯染料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经营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4)氯化苦的出口业务;

    (2) 指定杭州华润实业有限公司、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可以经营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14)氯化亚砜、(16)甲基二乙醇胺、(17)三乙醇胺的进口及国内销售业务;

    (3) 指定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经营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14)氯化亚砜、(17)三乙醇胺的进口及国内销售业务;

    (4) 指定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可以经营可以经营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17)三乙醇胺的进口及国内销售业务。

    (三) 对于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的监控化学品的出口或进口,无指定限制专营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 凡经营出口监控化学品业务的公司必须填写《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出口监控化学品申请书,说明出口化学品名称、数量、合同号、进口公司名称、出口目的国并列明所附文件;

    (2) 销售/购买合同原件(如因申请期限所限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或互联网下载但须加盖公司公章)。

    (3) 监控化学品最终用户的保证书,说明最终用途、保证不使用该化学品制造化学武器及不转口至第三国或地区。

    n (4) 进口国对该监控化学品的进口许可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此证明,须由该国公证部门对上述(3)项的保证书进行公证。

    (5) 第一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二) 凡经营进口监控化学品业务的公司必须填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 进口监控化学品申请书,说明进口化学品名称、数量、合同号、出口公司名称、出口国、监控化学品产地并列明所附文件;

    (2) 《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省级禁化武办审批盖章; 

    (3) 进口合同。

    七、程序和期限

    (一)出口申请:由申请出口经营公司提交上述六条(一)款申请文件至原材料工业司禁化武办,经审核、领导签批后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告知商务部许可证事务管理局;

    (二)进口申请:由申请进口经营公司事先经所辖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化武办批准,提交上述六条(二)款申请文件至原材料工业司禁化武办,经审核、领导签批后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告知商务部许可证事务管理局。

    (三)收到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

    八、告知方式

    (一)出口申请:签发《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加盖“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公章;

    (二)进口申请: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加盖“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公章。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6820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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