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4:22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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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二、实施主体: 原材料工业司  

    三、受理单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项。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必要条件

    (1) 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2) 具有固定的场所。

    (3) 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4)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5)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运行有效证明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5)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6)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

    (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9)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许可证,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无收费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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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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