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4:46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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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资金。

    (三) 有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规则规定义务的能力。

    (四) 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五)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内、国际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的协调,并达成协议。

    (六) 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纪录。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二) 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 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资格证明。

    (五) 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六) 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七) 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等)。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涉台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方可实施变更。

    八、告知方式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

    九、许可收费

    空间电台收费标准为: 500元/每兆赫(发射)

    依据为: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联系电话: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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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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