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4:47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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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7号

    (4)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5)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各式的通知》

    五、许可条件

    (一)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3)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要求。

    (4)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5) 有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

    (6) 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7) 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9) 建立设计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2) 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 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电磁环境、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 设置地球站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5) 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 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符合(二)中3、4、5、6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3)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要求。

    (4)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 关管理规定。

    (5) 拟使用的卫星频率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3) 包含《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附录所列基本资料的技术方案。

    (4) 可用资金证明材料。

    (5) 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6) 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 申请建立设计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电磁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三) 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应提交(二)中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3) 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4) 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关于建立卫星通信网的程序: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证明,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3)卫星通信网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需要变更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者通信覆盖范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二)关于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除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以外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书面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地球站;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4至6个月。

    (3)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注: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八、告知方式

    同意用户建网的批文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九、许可收费

    卫星地球站收费标准为:250元/每兆赫(发射)

    依据为: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联系电话: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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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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