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调整审批
一、项目名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调整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5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
(3)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五、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无收费
十、联系电话:010-682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