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05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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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

    (4)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

    五、许可条件

    (一) 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6省(区、市)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证券、航空、物流等部门);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六、申请材料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批准短号码采用批复文件方式,批准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颁发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对申请码号资源使用进行审批不收取费用。获得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权的,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以及《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十、联系电话: 010-6230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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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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