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审批条件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的民用爆炸物品。
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可以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的民用爆炸物品,但不得再行转售。
六、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6)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供产品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产品及包装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应有中文版本)。
(7)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出示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申请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原件退还企业。
七、程序和期限
企业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告知方式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证明》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010-6820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