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核准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 农药生产核准行政许可
二、实施主体: 原材料工业司
三、受理单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农药管理条例》
(2)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3号令)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发布公告及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无收费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