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批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20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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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批准 

    二、实施主体: 原材料工业司  

    三、受理单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农药管理条例》

    (2)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3号令)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无收费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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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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