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39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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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

    (3) 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

    (4) 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5) 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信计资【2005】007号)

    (6) 关于当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5】001号)

    (7)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

    (8)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条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部临时资质和地方临时资质)

    部临时资质申请条件:

    1、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

    2、业绩

    (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注);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3、监理能力

    (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有明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领域,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

    (2)建立了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3)已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已建成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4、人才实力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少于15名;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3)有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业务的高级专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库),能够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5)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地方临时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济状况良好;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6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300万元以上或4个投资总值15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4、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5、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并能有效实施;

    6、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7、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少于6名;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投诉。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二)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1、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2、符合以下学历及从业要求:

    (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2)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3)专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

    3、 参加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累计投资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担并完成两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1份(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4、提供近三年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供单位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报表上需有财务报表填写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财务如有亏损及其他情况,则另附说明;

    5、已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中请提供项目投资总值最大(部临时资质5个,其中首先在合同额居前10位的项目中选择2个最能体现企业技术实力的典型项目,再提供3个除典型项目外的合同额最大的项目;地方临时资质4个)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项目完整合同的复印件(必须包含合同签订方、签订时间、项目投资额、监理合同额、监理周期等主要条款)和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6、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任职、劳动合同、学历与学位、职称、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1)劳动合同有效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2)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8、已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中选择其中一个典型监理项目,提供该项目全部文档材料,主要应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及备忘录、工程设计和计划的报审审批单、监理月报(周报)、监理日志、监理各阶段和最终总结报告、工程检测记录和报告、工程款项支付证书等(只提供电子版)。

    (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件、学历学位(申请表中填写应与认定条件一致)、职称、现任职务、劳动合同等证明;

    3、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资格名称为信息系统监理师)复印件;

    4、提供2个或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投资总值的和在500万元以上必须是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人须是项目的参与者;提供验收报告并出具申请人为项目参与者的相关证明(项目验收签字、监理项目人员名单等)。

    5、提供一张1寸的大头照片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1、部临时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单位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资料;

    ●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出具的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和程序审查。

    (4)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做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地方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

    2、地方临时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资料;

    ●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出具的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备案。若有异议反馈至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

    (4)对通过备案的资质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当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上报地方主管部门的函;

    (2)申报材料(附件提供复印件,原件供地方主管部门审查);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申报汇总表》。

    2、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申请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地方主管部门出具上报部资质办的函;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汇总表》和《监理工程师备案登记表》;

    (3)监理单位申报材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申报汇总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 审批时限

    1、 部临时资质每半年一次;地方临时资质每季度一次;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每月一次。

    二、延续、变更、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单位应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资料,换证流程、申请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与新申报的基本相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当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部资质办提出延续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变更程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部资质办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初审意见;

    (2)证书变更申请表及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 补办程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部资质办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补办申请表;

    (2)指定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相应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政府不收费,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情况协商评审费。

    十、联系电话: 010-68207242;010-682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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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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