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44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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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0号)

    五、许可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7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3、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4、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5、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7、 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8、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二、受理程序: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不予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申请者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除局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者。

    四、变更程序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希望提供原批准文件外的新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等材料,经批准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方可提供服务。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关于同意XXXX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批复》文件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602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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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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