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46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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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二、实施主体: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理单位: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8号令)

    五、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企业提出申请,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八、告知方式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010-6820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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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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