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7号令)
五、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 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
(3)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意见。
七、程序和期限
企业提出申请,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标注“安全生产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时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并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八、告知方式
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010682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