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组织或者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一、项目名称: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五、许可条件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申请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外国组织或者人员所在国或者国际组织与中国政府间已经签署涉及电波参数测试的双边协议;
(二)提出申请的外国组织或者人员在中国境内没有合作方,确实无法由中国组织或者人员代为进行电波参数测试的;
(三)外国组织或者人员提出的电波参数测试不涉及中国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二)相关电波参数测试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含电波参数测试的时间、地点、频率、所用设备、测试目的等内容;
(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四)双边协议;
(五)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六)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1、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2、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外国组织或者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实施的特殊规定
该行政许可经批准生效后,被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无线电监测机构的监督下方可进行。
(五)变更、延续、注销和被撤销程序
1、变更外国组织或者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时间、地点、频率、设备及用途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2、外国组织或者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超过许可期限的,要求延续测试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
3、提前停止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的,应当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上述变更和延续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及审查程序和期限与初次申请相同。
八、告知方式
颁发部许可文件。
九、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