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51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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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534号令)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五、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四)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六、申请材料

    (一)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公司登记证

    2. 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 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 资信证明

    (三)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1. 公司登记证

    2.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四)项目建议书(基础业务或跨省增值业务)

    1.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 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

    (1)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

    (2)出资方式

    3. 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的金额

    (2)出资方式

    4. 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

    (1)中方出资比例

    (2)外方出资比例

    5. 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1)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

    (2)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 合营期限

    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 年。

    (五)合资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1. 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1)投资人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

    2. 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

    (1)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

    (2)业务提供方向

    (3)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4)技术方案

    (5)业务覆盖范围

    3. 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

    (1)市场调研与分析

    (2)收费方案

    (3)预期服务质量

    (4)发展规划

    (5)竞争战略

    (6)广告与宣传方案

    4. 投资效益分析

    (1)销售收入预测

    (2)利润预测

    (3)财务分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预计营业时间

    6. 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7. 结论

    (六)其他材料

    1. 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2. 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以上内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进行说明、解释。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1.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2.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审查受理程序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目前,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容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66021205,682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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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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