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租用或购买境外卫星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5:53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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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境内公司租用或购买境外卫星资源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许可条件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租用方获得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

    (二)现有卫星转发器资源不能满足用户对卫星转发器的数量、频率、业务覆盖范围等方面的需求。

    (三)拟租用的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满足下列条件:

    1、完成与我国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

    2、卫星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

    (二)卫星转发器资源拥有和使用情况;

    (三)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

    1、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所有者的基本情况;

    2、拟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与我国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的证明材料、卫星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的基本情况等。

    3、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的必要性;

    4、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的用途;

    5、与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所有者的合作方式。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签发批复

    九、许可收费

    免费

    十、联系电话:010-62304694、010-6230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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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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