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09:10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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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国

    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已经取得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单位。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方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防沙治沙方案。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准许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等方面地位极其重要,意义重大,且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

    (2)为改善沙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

    (3)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如果不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失去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本来意义的;

    (4)其他意义极为重大的公路、铁路等建设活动。

    2、建设项目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方案科学、合理,体现了尽量少占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保护生态,以保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完整性、连续性的目的。

    3、防沙治沙方案科学、合理、可行,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措施得力,符合国家和省级防沙治沙规划,不会导致沙化扩展和生态恶化的。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

    (三)审核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签发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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