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林场发[2003]131号,2003年8月15日)。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申请报告;
2、计量认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3、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员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仪器设备一览表;
4、工作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其他工作制度等。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客户承诺、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组织机构的描述、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等项内容。
(二)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检验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持有林木种苗检验员证;
2、基础设施: 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分析室、标本室、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室、水分测定室、遗传品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
3、工作制度:具有详细的《质量管理手册》、岗位责任制度健全,有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内部工作文件(包括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的制订颁发修改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框图;
4、检测能力及设备配备:具备以下检测能力,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设备。
(1)全国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
(2)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3)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苗木综合控制指标等。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考核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后,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颁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考核申请。
七、期限
20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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