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09:47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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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4、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票、人工培植基地(场)基本情况说明等;

    5、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五、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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