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09:35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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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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