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09:35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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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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