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
(三)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试验方案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四)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或合同协议材料;
(五)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六)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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