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09:24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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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

    (三)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试验方案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四)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或合同协议材料;

    (五)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六)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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