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09:52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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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经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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