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0: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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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及参与放生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相关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包括放生种类、放生数量、放生区域、放生时间、组织安排等;

    (四)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五)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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