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0:32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及参与放生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相关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包括放生种类、放生数量、放生区域、放生时间、组织安排等;
(四)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五)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