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一、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
二、条件
(一)各资产占用单位发生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时,须将其处置事宜报送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产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三)单位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高检院、高法院、各人民团体。
(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和流失。
三、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如检查材料完整齐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则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要求其补报有关材料。
四、流程
(一)资产处置申请受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由各部门(一级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向国管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如下有关文件和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部门行文)。
2、国务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资产性质、用途发生变化等批准文件。
3、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鉴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事宜签署意见并盖章。
4、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5、资产处置涉及房屋的,另须提交工程决算书、拆迁通知书或规划图、危房确认书。
6、资产处置涉及汽车的,另须提交购车发票或车辆调拨单、车辆行驶证、车管部门意见。
7、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
(二)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审核的重点:
1、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资产性质、用途发生变化等批准文件。
2、技术鉴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3、房屋资产工程决算书、拆迁通知书或规划图、危房确认书。
4、汽车的购车发票或车辆调拨单、车辆行驶证、车管部门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后,上报司领导。
(四)司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国管局行文复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国有资产管理处 电话:83084605
附: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
1、向国管局申请办理报废资产的函(盖国徽章);
2、所附文件目录;
3、待处置资产明细汇总表;
4、资产占用单位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各部委计财司等)提出的申请文件;
5、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购入发票及相关票据(大批量报废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由财务部门出具资产原始价值证明);
6、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二、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1、向国管局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的函(盖国徽章);
2、所附文件目录;
3、待处置资产明细汇总表;
4、资产占用单位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各部委计财司等)提出的申请文件;
5、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购入发票及相关票据(大批量无价调拨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由财务部门出具资产原始价值证明即可);
6、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三、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1、向国管局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的函(盖国徽章);
2、所附文件目录;
3、待处置资产明细汇总表;
4、资产占用单位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各部委计财司等)提出的申请文件;
5、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购入发票及相关票据;
6、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1、向国管局申请办理报损资产的函(盖国徽章);
2、所附文件目录;
3、待处置资产明细汇总表;
4、资产占用单位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各部委计财司等)提出的申请文件;
5、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购入发票及相关票据;
6、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资产处置涉及汽车的,另须提交购车票据、车辆调拨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资产处置涉及土地的,另须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资产处置涉及房屋的,另须提交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工程决算书、拆迁通知书或规划图、危房确认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