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使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3:49 来源: 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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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根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66号,以下简称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操作规程》(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224号),我中心自2000年开始,按照“专户存储、权属不变、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原则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维修基金。

    二、程序

    由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拟定年度维修基金本金使用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各单位下达。对计划内符合政策规定的维修基金本金使用事项,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进行专项审批。对计划外维修基金本金使用事项,超过100万元的,由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审核后报经局领导同意,方可使用;100万元以下的,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按规定审批使用。

    三、条件和时限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对符合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中规定的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项目,在向业主公告,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后,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收到房改办审核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景锋;联系电话:6599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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