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3:50 来源: 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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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实际,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1996年,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成立后,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拟定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各单位下达。对计划内符合政策规定的售房款使用事项,资金中心进行专项审批。对计划外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事项,超过200万元的,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审核后报经局领导同意,方可使用;200万元以下的,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按规定审批使用。

    三、条件和时限

    单位建立维修基金台账后,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其从售房款中划转维修基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及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建立维修基金、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前提下,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在京中央企业还需制定住房补贴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我中心审批同意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房改办核对住房档案5个工作日,我中心审批5个工作日。另外,单位在办理已售公房个人产权证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提供发票复印件后,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据实拨付。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季 静;联系电话:659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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