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售房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2 13:51 来源: 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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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20号)。

    二、流程

    1、对居住本单位产权房住户发布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

    2、符合购买条件的产权人向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单位审核后进行汇总;

    4、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报送售房方案;

    5、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进行审核并批复方案;

    6、根据批复有关要求,单位将售房款归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7、单位到各区县房管部门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三、购房人所具备条件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居住在拟售公有住房范围内的合法承租人。

    已注销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留学期间,可凭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有效证明,按规定购买。

    单位将其住房档案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房屋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与他人、单位有法律纠纷的,不能申请购买。

    四、报送售房方案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包括产权人姓名、职务级别、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所购住房地址、竣工年限、建筑面积、分房时间、产权证号、已购公有住房情况。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售房方案半月内办理完毕。

    六、联系方式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邮编:100017

    联系人:贾建林 联系电话:6309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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