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售房办法
一、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20号)。
二、流程
1、对居住本单位产权房住户发布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
2、符合购买条件的产权人向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单位审核后进行汇总;
4、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报送售房方案;
5、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进行审核并批复方案;
6、根据批复有关要求,单位将售房款归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7、单位到各区县房管部门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三、购房人所具备条件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居住在拟售公有住房范围内的合法承租人。
已注销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留学期间,可凭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有效证明,按规定购买。
单位将其住房档案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房屋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与他人、单位有法律纠纷的,不能申请购买。
四、报送售房方案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包括产权人姓名、职务级别、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所购住房地址、竣工年限、建筑面积、分房时间、产权证号、已购公有住房情况。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售房方案半月内办理完毕。
六、联系方式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邮编:100017
联系人:贾建林 联系电话:6309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