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1:13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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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经纪机构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经纪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2、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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