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1:14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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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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