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1:21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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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的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申报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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