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1:22 来源: 保监会
【字体: 打印

    项目: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的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3)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5)品行良好;

    (6)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人员,可不受第(2)项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曾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期限未届满;

    (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审查;

    (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审查期限:

    1、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保监局核准。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
相关稿件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