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2:45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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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说明书;
2、投资账户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账户特征;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3)投资组合限制;
(4)主要投资风险;
(5)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账户设立应提供账户独立性说明;
4、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5、法律声明书。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3、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法律声明书应包含对投资账户独立性内控保障的合法合规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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