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24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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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 、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 )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参照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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