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41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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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3、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分支机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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