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申办婚姻登记须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9 10:25 来源: 外交部
【字体: 打印

    申办程序

    一、结婚登记

    (一)提交身份证件;

    (二)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四)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并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提交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二)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四)符合离婚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纹,领取离婚证。

    提交材料

    一、结婚登记

    (一)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旅行证等);

    (二)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三)结婚当事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

    (一)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旅行证等);

    (二)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离婚双方的结婚证(当事人结婚证遗失的,须提交个人声明)。

    收费标准

    每对300元人民币。

    注:实际收费折合成驻在国货币收取。

    办证时间

    四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二)双方至少有一方持有居住国有效居留证;

    (三)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离婚登记

    (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三)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五)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于卫亚
相关稿件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