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9 16:37 来源: 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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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引进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否来自非疫区;

  4.是否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是否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5.种用畜禽遗传资源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办事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

  签署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提交: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复印件);

  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其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含相关图片)。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

  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别提示: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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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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