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项目名称 |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1.引进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否来自非疫区; 4.是否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是否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5.种用畜禽遗传资源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要求。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
办事条件 |
1.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 签署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提交: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复印件); ③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其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含相关图片)。 |
办事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 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特别提示: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