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20 16:50 来源: 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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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输出用途是否明确;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3.是否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4.是否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办事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

  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别提示: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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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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