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20 16:50 来源: 农业部网站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项目名称 |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1.输出用途是否明确;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3.是否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4.是否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
办事条件 |
1.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
办事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 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特别提示: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源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