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准予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种类、尺度及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0年11月26日修订)
4.《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
5.《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1-2010)
办事条件: 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4.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质量管理制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船检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查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考核,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办公室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的现场考核报告和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资质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办公室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会签法规处、体系处后报局长审批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考核的,考核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