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04-09 15:50 来源: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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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受理部门: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2.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7.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评审:国家海洋局召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3.审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进行资质审批。

    4.发证:国家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办理时限:每两年审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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