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审批工作指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22 18:08 来源: 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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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选举监事会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监事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选出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胜任并忠实履行监事会职责的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

  一、兼职监事选任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没有经济问题;组织纪律性强,能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二)业务素质

  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企业(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年龄身体条件

  年龄在30—55岁;身体状况良好。

  二、兼职监事选任资格

  (一)推选范围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3、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厅)主任、董事会秘书。

  三、兼职监事推选程序

  (一)企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确定人选名单,填写《监事会兼职监事(职工代表)审批表》,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

  (二)国监办对报送人选进行资格初审,于一周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企业。

  (三)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初审合格人选进行民主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送国监办。

  (四)国监办审核确定兼职监事人员,并于一周内向企业发文批复。

  联系电话:64471337,传真:6447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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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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