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 质检总局网站
【字体: 打印本页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化妆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附件:

1、提交材料目录

(一)本国(地区)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四)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2、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流程图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