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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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

分项目名称:检查机构认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三、条件

申请认定的检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检查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该组织可能是有明确法律地位的完全独立的组织或是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组织的一部分。如果检查机构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拥有除检查之外的其他职能时,检查机构要有独立的建制,其机构组成是要有独立法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检查机构负责人要得到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并授权检查机构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要有足够的责任保险,如果没有,应说明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三)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的任何一部分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检查项目或类似的竞争项目的设计、生产、供货、安装或维护。

(独立于所涉及各方的第三方检查机构,A类检查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并具有一定规模。

(五)有与所从事检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人力资源、技术资源。

检查机构应拥有足够的且具备正常实施检查职能所需专业技能的专职检查员,机构业务量的80%应由专职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应具备适当的资格、培训、工作经验并充分了解拟进行检查的要求;检查员应具备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的能力,并有能力出具相应的报告;除此之外,这些人员还应具有:

1、与受检查产品制造技术有关的知识

2、与受检查产品或过程的使用或拟使用方式有关的知识

3、在使用或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方面的知识

4、了解所发现的偏离对于所检查产品或服务过程正常使用的重要性

检查机构应具有或使用时可获得足够的、适用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与其检查工作有关的所有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六)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实施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检查机构认定活动。

五、程序

检查机构认定包括申请受理、认定评审、审批颁发证书等,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检查机构认定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正式提出认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认定的检查机构,应当向认监委提交下列材料:

1、《检查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要求的材料(见附件),

2、申请方签署的表明其各方面能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

(1)表明其对拟申请检查业务的有关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检查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对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的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在5日内给出书面通知。

(二)认定评审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交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秘书处,并要求其安排评审。

评审程序和评审期限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规定。

如申请单位已经过了认可的,可依据认可证书直接进行认定。

(三)批准认定

评审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认定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发认定决定通知书。

(四)检查机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到期的检查机构可申请认定复查,该申请应提前半年进行。认定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认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认定评审时间由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认定证书

七、收费

检查机构认定工作不收费,认定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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