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高等学校章程修改核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8 09:36 来源: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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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2。

三、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目前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共114所,章程制定核准工作完成后,章程的修改依学校申请、按程序进行,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条件

1.章程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章程制定程序方面:制定过程要民主公开;章程草案应该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应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核准申请的报告;

2.章程核准稿;

3.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可通过公文收发、窗口报送或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

1.公文收发:按照公文流转程序进行。

2.信函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6。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核准学校章程,按照基本流程办理,即教育部政法司及有关司局初审、章程核准委员会专家评议、部长办公会审议、部领导审核签发章程核准书。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签发章程核准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开章程核准书及学校章程文本,并通过公文方式送达学校,同时抄送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十六、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66097553,66096991

(二)电子邮件咨询:zfs@moe.edu.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监督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北京地铁四号线灵境胡同站C口往西约2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2。

二、审查过程与要求

(一)提出申请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教育部,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受理

政策法规司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审查情况,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单并告知申请单位;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全部材料。

审查期限: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三)初审

1.部内司局初审:政策法规司会同人事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高教司、学生司、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局等有关司局,对高校章程送审稿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由政法司研究汇总。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高教司、学生司、研究生司、监察局。

2.书面反馈

政策法规司将初审意见和专家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反馈申请人,请申请人研究修改。章程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应当修改;对章程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审查时限:学校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

(四)章程核准委员会审议

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审议采取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审和通讯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结论。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

(五)部长办公会审议

高校根据章程核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章程进行研究修改后,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核定,提交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会议意见,对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修改,并通报高校。

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

(六)高校确认

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校长签发确认单;高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或者问题的,可以提出说明或申辩,或者暂缓确认。

审查时限:高校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

(七)签发核准书

经高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部长签发《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高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依次单独编号。部长签发核准书后5日内,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

三、监督检查

申请人认为审批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教育部监督举报中心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3315;监督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举报中心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教育部直属机关纪委

教育部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6342;监督举报邮箱:jgjw@moe.edu.cn。纪委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并进行办理。

附件下载部属高等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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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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