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项目编码:04034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四十五条;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四条。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
(一)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
(三)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
(四)其他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相关的企业
上述企业投资建设国内干线传输网项目和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申请条件包括:
(一)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五)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六)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干线传输网项目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申请人传输网现状(包括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3、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4、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5、国内干线传输网三年滚动规划。
(二)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所报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外,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根据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基本流程与审批时限
依据我部工信部规〔2014〕416号文件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限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的意见。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当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需要评估意见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对于涉及其它部门职能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3个工作日内,商请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对于核准同意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文件应当抄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
(三)延续、变更程序:
1、延期。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或者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决定证件
工信部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答复告知单位通过或不予通过项目审查。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注意事项
项目单位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5109,68205117
十二、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