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9 09:53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字体: 打印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项目编码:04033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和互联互通处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18条。  

四、申请条件  

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应当根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要求,满足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  

五、申请材料  

主导电信企业提交的互联规程应当包括互联双方的义务和职责、网间互联范围、互联点、网间互联的工作流程、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等内容。  

六、基本流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七、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之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文件批复。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010-68206108。  

十二、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

附件:电信网间互联规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源
相关稿件
回到 顶部